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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政府公佈《醫療事故法》內其他的行政法規

政府最新一期憲報已公佈《醫療事故法》相關行政法之內容,詳細有

第3/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
第4/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爭議調解中心。
第5/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
第45/2017號行政命令:核准《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及條件表》。
第46/2017號行政命令:核准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統一保險單式樣。
第27/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提供病歷副本收費上限表。
第28/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申請鑑定的費用。

 

《公報》第8期, 第一組, 副刊

澳門行政會完成討論關於《醫療事故法》相關行政法規

行政會完成討論“醫療事故法”的三項行政法規《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將於本月廿六日生效。《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行政法規規定,醫療服務提供者須強制買保險,按不同分類的保額下限為五十萬元至二千萬元。

而相關行政法規已簽署完成,待下星期三憲報刊登後就可以確定強制保險的相關細則。

但暫時的條款如下:(由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在新聞會上提供)
“建議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因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過錯違反醫療衛生的法規、指引、職業道德原則、專業技術知識或常規作出的醫療行為而損害就診者身體或精神的健康而引致的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服務提供者因向有生命或身體完整性嚴重危險的人提供緊急醫療救援引致的損害賠償責任;按保險合同條款,因保險事故賠償而引致的訴訟費用、律師服務費及其他開支。同時訂定不屬保險承保範圍的各種情況,如因醫療服務提供者故意作為或不作為而引致的傷害,又或因醫療服務提供者在醉酒、藥品下作出的行為。”

另外,衛生局批示了《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毀程序指引》,對病歷要求作出規範。而當中附件八為處方內容規範,配藥者及發藥者雖在處方上寫上姓名和簽名。

以下為衛生局批示內容

 

 

澳門《醫療事故法》已刊憲公佈

早前時間,醫療事故法已在憲報刊登。

當中顯示,所有獲得牌照之醫療人員都需要購買強制性保險,但所有細節需另外行政法公佈
但相信保險費應該需要4位數字每年。

 

連結為公報內容

《醫療事故法》公佈

醫療事故法在立法會經過細則性通過,意味澳門醫療人員在工作流程上會有更大改變,首先,醫療人員在執業時要有”職業強制性保險”。
而醫療事故法當中存在於一定條文是關係於違反條文而受到處罰情況,待法律全文本刑憲後再和大家分析

醫故法通過 六類醫護須買職業民責險

七人鑑委會查醫療事故

 

【本報消息】在立法會小組會審議了兩年九個月的《醫療事故法律制度》,昨日獲大會細則性通過。該法的一大焦點,是設立由七人組成的鑑定委員會,以調查醫療事故,不少議員質疑委員會的組成及權威性。另外,“醫故法”強制西醫、中醫、牙醫等六類醫療服務提供者,必須買職業民事責任保險。該法自公佈後一百八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