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行政會完成討論關於《醫療事故法》相關行政法規

行政會完成討論“醫療事故法”的三項行政法規《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將於本月廿六日生效。《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行政法規規定,醫療服務提供者須強制買保險,按不同分類的保額下限為五十萬元至二千萬元。

而相關行政法規已簽署完成,待下星期三憲報刊登後就可以確定強制保險的相關細則。

但暫時的條款如下:(由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在新聞會上提供)
“建議醫療服務提供者職業民事責任強制保險的承保範圍包括:因醫療服務提供者的過錯違反醫療衛生的法規、指引、職業道德原則、專業技術知識或常規作出的醫療行為而損害就診者身體或精神的健康而引致的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服務提供者因向有生命或身體完整性嚴重危險的人提供緊急醫療救援引致的損害賠償責任;按保險合同條款,因保險事故賠償而引致的訴訟費用、律師服務費及其他開支。同時訂定不屬保險承保範圍的各種情況,如因醫療服務提供者故意作為或不作為而引致的傷害,又或因醫療服務提供者在醉酒、藥品下作出的行為。”

另外,衛生局批示了《病歷的記錄、管理、保存及銷毀程序指引》,對病歷要求作出規範。而當中附件八為處方內容規範,配藥者及發藥者雖在處方上寫上姓名和簽名。

以下為衛生局批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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