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法》公佈
醫療事故法在立法會經過細則性通過,意味澳門醫療人員在工作流程上會有更大改變,首先,醫療人員在執業時要有”職業強制性保險”。
而醫療事故法當中存在於一定條文是關係於違反條文而受到處罰情況,待法律全文本刑憲後再和大家分析
醫故法通過 六類醫護須買職業民責險
七人鑑委會查醫療事故
【本報消息】在立法會小組會審議了兩年九個月的《醫療事故法律制度》,昨日獲大會細則性通過。該法的一大焦點,是設立由七人組成的鑑定委員會,以調查醫療事故,不少議員質疑委員會的組成及權威性。另外,“醫故法”強制西醫、中醫、牙醫等六類醫療服務提供者,必須買職業民事責任保險。該法自公佈後一百八十日生效。
醫專法界人士組成
法案建議設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就是否存在醫療事故進行調查和技術鑑定。委員會由五名醫學專業人員及兩名法律專業人員組成。成員須由公共或私人領域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至少十年且具備適當專業操守的人士擔任。醫學專業人員可從澳門特區或外地的專業人員中選任。
譚司不擔心公信力
議員陳亦立直指,為何律師公會紀律委員會可“自己人審自己人”,由醫學界組成的鑑定委員會,則要被懷疑處事不公、不值得信任,故要引入“異地鑑證”?形容是對醫學界的歧視及不尊重。議員高天賜關注如何甄選委員會成員?是否具權威性?議員歐安利則擔心本澳是否有法律專業人員具備相關醫學知識,法律人員在委員會中擔當甚麼角色?社會文化司司長譚俊榮則稱,澳門有相當多醫護人員專業操守獲公認,亦有不少外地退休人士在澳服務,相信可邀請到有專業及道德的人士擔任成員,稱不用擔心委員會的公信力。
申鑑定縮索償時間
來自醫務界的議員陳亦立對“醫故法”有頗多不滿,有感法案未能保障到醫療服務提供者的權益。他引述一項研究指出,不足三成的醫療事故為有過錯的醫療行為,其餘均屬無過錯的醫療行為。着大家留意數據,估計他日鑑定委員之鑑定結果,只有三分一可勝訴,坊間要釐清該法保障的是有過錯的醫療行為,否則投訴人不會得到任何賠償,將來不要有“醫醫相衛”的錯覺。他介紹,目前的醫療爭議可通過民事、刑事打官司,但病人要自行出資及搜集資料,拖時日久;此法補充了相關空白,病人若認為有醫療事故傷害,可向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並經調解中心由保險公司賠償,可縮短索償時間。若不滿調解結果,仍可通過民事或刑事途徑維權。
鑑定費防機制濫用
法案建議,醫療服務提供者或就診者就醫療事故向委員會申請鑑定時,須附同相關病歷副本及文件,並繳付申請鑑定費用。譚司提到,鑑定費用非澳門特有,內地省級的鑑定費為四千五百元,市級為三千五百元。設立費用之目的是不希望機制被濫用,若然申請者有經濟困難,社工局會提供援助。他並提到,二○一二年當局就醫療事故賠償了二十一萬元;二○一三年三十五萬元;二○一四年沒有;去年則為三十二萬五千多元。
行政法規半年完成
另外,法案建立強制保險制度,醫療服務提供者必須按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的條款、條件、限制及金額訂立職業民事責任保險合同。金融管理局代表提到,去年中已基於“醫故法”最初文本,完成保險制度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統一保單及費用的行政命令,並一直有就此三個法律文件諮詢業界。有見最新文本與最初文本有一定出入,要重新檢討是否要調整有關文件。會盡量在一百八十日內完成相關行政法規。
校醫不屬強制買險
衛生局長李展潤補充,“醫療服務提供者”意指要向當局申請牌照的西醫、中醫、牙醫、藥劑師、護士及診療技術員。校醫並非提供醫療服務,且已改名為健康促進員,故不屬上述強制買保險範疇。
“轉自澳門日報”
發表迴響